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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義務役致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服義務役期間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之退伍(役)、停役人員生活品質,補助其購置輔具之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國防部、本部核定有案之身心障礙人員(下稱申請人)。
 
三、補助輔具項目及金額:
(一)申請人購置輔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核定補助輔具項目、金額後,不足之款項由本部辦理同額補助。但係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須購置輔具者,本部同額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為新臺幣二萬元。
(二)前款補助總額不得超過輔具實際購置金額。
 
四、依本要點申請輔具費用補助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或委託有行為能力者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附表一下載
2、服義務役期間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購置輔具函影本。
4、購買輔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領據正本(如附表二)。附表二下載
6、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檢視申請人前款文件是否齊備,文件備齊者,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文件未備齊者,退回申請人。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申請案時,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人申請輔具項目與金額,並填具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三),函報本部核定。附表三下載
(四)本部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十日內核定申請人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費用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並將申請文件退還申請人。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應撤銷核定結果函,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要點所定輔具補助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