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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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發放標準表
備役役男召集期間津貼發放標準,規定如下:
一、薪俸津貼: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及分隊長)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三)一般替代役役男(區隊長)每日新臺幣九百元。
二、主管職務津貼:實際擔任主官(管)職務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主副食費津貼:依「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表」所定金額,按實施召集所在地區、單位及召集日數占當月日數比例發放。
四、交通費:
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一)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二)返鄉:
1、依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三)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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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為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兵役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之情形,得免除本次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同法第43條第2項並授權訂定前揭情形之認定標準。
二、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對國家、社會負有與軍人相同應盡之責任,為兼顧替代役備役役男(下稱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之權利義務衡平,爰參考「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3條,明定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2、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3、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其中1名以上未滿7歲。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三、備役役男如有說明三以外之情形,有認定為「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之必要,請斟酌事況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個案事實並闡述處理意見,函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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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替代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權益衡平,參考後備軍人召集規定,對於參加召集之替代役備役役男,如果無法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申請工作地至召集地點之交通費,可憑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領取報到時之交通費。
對於無法取具工作地證明文件之替代役備役役男,於演訓召集報到時,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搭乘鐵路或高鐵者,以臺鐵自強號票價核銷,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另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証明為結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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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預防作業:
(一)滾動檢討辦理期程及地點:請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政策,滾動檢討調整辦理期程及地點,加強防疫相關工作。
(二)避免密閉空間接觸:請召訓單位優先考量空曠、人員進出單純之場地,訓練過程規劃戶外空地辦理為宜,召集過程避免將應召集役男集中於密閉空間,並加強環境消毒及通風措施。
(三)調整活動人數:為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優先以戶外場地辦理,如無適宜場地僅能於室內辦理,則視場地大小、通風狀況等環境,依防疫中心規範機動調整受訓役男、工作人員、授課講師人數,保持社交距離;室內或室外活動人數上限請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準。
(四)落實工作人員訓練及聯繫窗口:工作人員需具備防疫意識,於召集期間落實清潔、消毒等工作,熟稔現場動線及應變流程,以應疑似個案暫時隔離或安置空間,降低感染擴散的風險,並掌握應召集役男之身體狀況及旅遊史,建置完整的聯繫管道,即時防範傳染風險。
(五)具風險疑慮者免除當次召集:備役役男接獲召集令後,具有下列情況者,經提出衛生主管機關檢疫通知書或有關佐證文件,由所轄公所依規定核定後,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1、 於召訓報到日前1日內使用COVID-19 快篩試劑結果為陽性者(請備役役男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流程」【如附件2】辦理)
2、 備役役男於入境檢疫期間(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彈性調整),或自主健康管理、自主防疫及自我健康監測期限未到者。
3、 本身具有發燒【額溫大於37.5℃(含)或耳溫大於38℃(含)】、咳嗽、流鼻水、鼻塞、腹瀉、嗅/味覺異常、全身倦怠、四肢無力、呼吸急促困難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者,應儘速就醫,若報到前1日症狀仍未改善,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
二、召集期間因應措施:
(一)落實實名制及清潔作業:應確實掌握參加人員,並於召集前、課程期間確實就活動場地內外、使用器具、上課桌椅、樓梯扶手等密集接觸處進行消毒,並保持室內通風,另於洗手間等地置放洗手乳、酒精等清潔物品,並要求應召集役男配合清潔及消毒,俾即時維護訓練場地之整潔。
(二)加強體溫量測等預防措施:應召集役男於報到時落實量測體溫,額溫大於37.5℃(含)或耳溫大於38℃(含)者,即停止接受召集,並確認渠等旅遊史及接觸史(填具健康聲明書如附件1)、配合定時量體溫、消毒、勤洗手等預防措施,請各編管中心人員協助宣導防疫正確知識、辦理相關體檢、消毒工作。
(三)規劃固定及間隔加大之座位:請以保持社交距離、梅花座之原則安排固定、間隔加大之座位,避免受訓役男移動過程之傳染風險。
(四)啟動應變機制:如役男於報到時或訓練期間發現疑似症狀,由醫療支援人員初步評估或護理,並通報當地衛生主管單位進行後續處理。
(五)精簡訓練期程:為因應防疫作業,得將課程時數減至4小時,並精簡辦理開訓及結訓典禮、物資及薪俸發放等行政作業,減少聚集時間。
(六)減少於室內群聚用餐:配合訓練期程精簡,得於結訓後發給餐盒,請備役役男自行攜回食用,以避免於室內群聚用餐。
(七)受訓課程結合防疫宣教辦理:相關訓練以室外課程為主,如有室內授課需要,環境保持通風、加大間隔距離;授課內容除了維持受訓役男對我國常見災害之臨災認知外,並結合相關防疫措施、衛教知識,課程中所使用之教材、文宣,並請各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編管中心)人員協助轉知,俾受訓役男課後複習使用。
三、解召後續追蹤作業:
(一)追蹤役男、工作人員身體狀況:解除召集後14日內,如發現役男或工作人員發生發燒等疑似症狀,迅速通報相關單位辦理,並通知是日應召集役男留意身體狀況,落實自主健康管理。
(二)持續推廣防疫衛教:召訓單位辦理活動後,仍可透過多元管道(如:社群網站、電子郵件等)向活動參加人員宣導防疫相關衛教與個人衛生管理,並請編管中心人員協助傳播相關文宣,提升參與人員警覺度,擴大活動學習成效。
四、各項防疫措施,請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民眾使用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及室內室外公眾集會活動人數限制等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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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一、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替代役備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設置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編管中心),並冠以該直轄市、縣(市)名稱,及以該中心名義對外行文,辦理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聯絡查訪、參與災害防救、宣傳、安全及服務等其他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編管中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各一人,幹事、輔導員及諮詢委員若干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每超過一萬人者,得增設一個編管中心,召集人由前項編管中心召集人兼任,其餘人員設置比照前項規定。
本部每年應核實計算編管中心上限數,如有超設情形,應予裁撤。
編管中心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因公出差所需差旅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編管中心人員,選任作業權責及資格如下:
(一)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民政)局(處)首長及副首長兼任,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推薦現職公教人員或民間人士,並報本部核定兼任。
(二)秘書及幹事由民間人士兼任,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推薦,報本部核定兼任。
(三)輔導員及諮詢委員由現職公教人員或民間人士兼任,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兼任,報本部備查。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優先由具備役政工作經驗或曾服替代役人員兼任。
四、編管中心人員,任期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民政)局(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二)秘書、幹事、輔導員及諮詢委員: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
五、編管中心人員,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者,除輔導員及諮詢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解任外,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及幹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本部核定解任,並均應重新遴選兼任:
(一)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通緝中。
(三)因案遭羈押。
(四)嚴重違反年度備役役男召集計畫規定。
(五)其他嚴重影響編管中心榮譽,經查證屬實。
六、編管中心人員,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備役役男各項勤務編組、召集、服務及管理等工作時,除由現職公教人員兼任者外,依業務實際需要得為其辦理團體意外保險有關事項。
(二)辦理編管中心各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得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五章規定,予以獎勵。
(三)演訓召集及勤務召集期間,具有應召集役男身分者,經評核著有功勳或成績特優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獎勵。
七、編管中心辦理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聯絡查訪、參與災害防救、宣傳、安全及服務等其他任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亦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