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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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14年3月17日修正召集辦法第10條第1項附件一「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項目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免除當次演訓召集原因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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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役服役期滿退役者,稱為替代役備役役男。
二、役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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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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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