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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函請釋示替代役服勤役男擅離職役,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核予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為其擅離職役時數應否補勤或併懲處核予相對時數以上之罰勤案。


有關函請釋示替代役服勤役男擅離職役,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核予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為其擅離職役時數應否補勤或併懲處核予相對時數以上之罰勤案。

按有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服勤單位如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0條第15款或第11條第13款規定核予申誡、記過之懲處,依該兩條規定於必要時,得並予罰勤或禁足之懲處,上開「必要時,得並予罰勤或禁足之懲處」規定,係賦予勤單位就具體個案懲處時之裁量權限,是服勤單位對替代役男擅離職役依該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申誡或記過懲處時應否並予罰勤,宜由服勤單位就具體個案情節輕重並依上開獎懲辦法第14條規定:「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以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意旨,本權責考量核予合理適當之懲處,似不應皆以其擅離職役時數併予懲處核予「相對」時數以上之罰勤。另有關「事假應擇日施以補勤」,係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非屬懲處性質,自不得將替代役男擅離職役時數,以補勤方式辦理,另兩者亦不相提並論做為兵役公平比較考量。﹙內政部役政署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役署管字第0九四000四0三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