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3條之「勤務命令」係指何意?及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0條第15款規定所為禁足處分是否為上開條文之所謂勤務命令等問題案。
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3條之「勤務命令」係指何意?及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0條第15款規定所為禁足處分是否為上開條文之所謂勤務命令等問題案。
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4條第4款規定:「替代役役男應履行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及所屬服勤單位鎖定之服勤規定及命令之義務。」,是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之「勤務命令」,係指服勤單位監督長官依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所定之勤務規定對替代役役男下達之命令而言,又「勤務」係指廣義勤務,包含一般性之指定勤務與備勤。另查「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4項訂有明文。有關替代役役男違反規定,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條規定,受禁足處分,係由服勤單位排定於例假日對役男施予禁足,依該規定意旨,其實施方式係讓替代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休息備勤不得外出休假,屬廣義勤務範圍,如替代役男不遵守服勤單位監督長官排定實施禁足處分,於禁足期間擅自外出,其行為實質上似已違背服勤單位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內政部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內授役管字第0九四00九五三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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