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3項之「罰勤」是否屬替代役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案。
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3項之「罰勤」是否屬替代役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案。
查「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對替代役役男施以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分別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第3項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5條所明定。是有關替代役役男因違反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相關規定,受罰勤處分,服勤單位監督長官依上開規定排定於平日或例假日對役男施以罰勤,要求役男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工作,故服勤單位監督長官對役男施以之「罰勤」,亦屬替代役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範疇。﹙內政部役政署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役署管字第0九四00一0六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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