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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替代役役男之勤務派遣


有關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替代役役男之勤務派遣

一、服勤單位(處所)所在縣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役男應於宿所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因勤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經指定出勤者,得於事後相對減免服勤時數。
二、役男之配偶、直系親屬因天然災害受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服勤單位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予役男事假登記;役男應於事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得免予扣抵例假或補服勤務。
三、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考量役男安全,服勤單位(處所)得調整其放假或輪休日。(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五三一九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