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罰勤」之執行暨替代役獎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疑義案。
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罰勤」之執行暨替代役獎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疑義案。
一、關於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是以,替代役役男於放(例)假日罰勤八小時結束後,即可離隊。 二、另替代役獎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替代役役男施予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關於「公益」勤務範圍包含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勤務內容及與團隊公眾事務有關之工作。(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0二四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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