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擔任資訊教育訓練講座助理,可否依內聘講座助理支領助理鐘點費乙案
有關替代役役男擔任資訊教育訓練講座助理,可否依內聘講座助理支領助理鐘點費乙案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規範役男勤務工作及相關管理事項。又依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六條;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基此,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訓練講座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不宜發給助理鐘點費。(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0七八八九號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