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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動態與公告

 

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1、47、50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47、50  條條文

 

第 41 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

    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

    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47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第 50 條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聯絡人:曾惠鈴 聯絡電話:049-2394425 發稿單位:甄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