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役男入出境申請須知
5.1 受理對象
(1)年齡屆 19 歲之年 1 月 1 日起至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且具僑民身分之男子。
(2) 例:95 年次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 114 年期間,「兵役年齡」皆為 19 歲。
5.2 申請應備文件
(1) 本人本國護照。
(2) 本人外國護照或居留證。
(3) 提供入境我國國門前 4 個月內往返僑居地之「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 或經「役男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 例如:往返僑居地之「登機證」等包含可辨識個人之「姓名」、「日期」、「地點」之文件。
(4) 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份證明書。 *提出文件如係以外國語文作成者,應自行翻譯為中文並提出譯本。
5.3 入出境申請流程 僑民役男列管機制
(1)未役役男出境均須經核准。
(2)僑民役男自回國之日連續居住 183 日,或於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累計居住 183 日,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受理申請機關 -向移民署辦理
(1)僑民役男入境後,於出境前應先於上班時間備齊文件,以電子方式傳輸 「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2)系統文件審查文件約需 2 個工作日,請役男提前準備,以免延誤行程。
(3)應備文件於審查完成後,請依移民署說明辦理出境申請流程。 未備齊文件者出境機制
(1) 有僑居地返回文件者,入境後未及等待「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 平臺」審查完成者或未備齊應備文件者,得至「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 系統」申請短期出境,出境身分轉變為一般役男,但應於出境後 4 個月 內返國。
(2) 依上開「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系統」出境之役男,備齊應備文件後, 可於出境後 4 個月內將文件送交「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 臺」審核,核准後不須依短期出境返國期限規定於 4 個月內返國。
(3)前項未經「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審查完成,而使用短期 出境系統,未於 4 個月內返國,經催告 1 個月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 兵處理者將移送法辦。
5.4 相關網址及資訊
內政部役政司服務專線:02-85013928 服務諮詢時間:依辦公日曆表, 時間09:00-12:00 /14:0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