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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替代役實施役別及員額

內容

依據

依行政院114年3月3日院臺防字第1141004490號函核定「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分配表」辦理。

實施緣起

為配合國防軍事需要,優先滿足常備兵員額需求,114年替代役實施役別為民防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特殊專長:外交、文化、體育、原鄉發展)及研發替代役,從事民防勤務、社福照護、災害防救、特殊專長及產業發展等勤務,規劃緣由簡述如下:

※緣由

●兵役法第24條規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持續配合國防軍事需要,優先滿足常備兵員需求,覈實推估替代役人力。


※效益

●持續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
●強化替代役運用及民防訓練,提升民防量能


實施內容

※82年次以前役男

實施員額計320人,實施役別計有一般替代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及研發替代役,且考量役男多為高學歷役男,分配研發替代役60人及一般替代役260人,其中一般替代役役男從事社福照護、災害防救、特殊專長及科技發展等勤務。

※83年次至93年次以後役男

計有一般替代役(消防役、社會役、民防役、公共行政役)5,550人及研發替代役2,540人。役男得以消防、社福、民防、外交、文化、體育、原鄉發展及科技等專長申請服消防役、社會役、民防役、公共行政役及研發替代役。

※94年次以後役男

計有一般替代役(消防役、社會役、民防役)3,940人,從事民防任務、社福照護、災害防救等勤務。

※警大警專畢業生

警大警專畢業生部分,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仍需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備役列管之程序辦理,以履行國民應盡之兵役義務,114年員額約1,300人。

役期

※82年次以前出生役期

●一般替代役:1年

●研發替代役:3年

※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期

●家庭因素替代役:4個月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國內服勤者6個月、國外服勤者10個月。

●研發替代役:1年6個月

※94年次以後出生役期

●一般替代役:1年

●常備役體位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1年2個月

問題集

Q1:替代役與常備役關聯性為何?

依兵役法第2條規定兵役包含替代役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制定替代役實施條例,並自民國89年開始實施替代役制度,爰替代役與常備役同樣是盡兵役義務,並為相互配套,維護兵役公平。

Q2:替代役制度貢獻度為何?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實施替代役制度;替代役制度是兵役革新關鍵的調節機制,例如為推動募兵制的配套措施,吸收超溢之兵源轉服替代役,順利協助兵役制度轉型,替代役役男優秀表現受到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及社會各界的肯定與支持。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有關替代役制度配合方案,將賦增替代役新使命,替代役現役役男服役期間訓練內容除基礎訓練增強訓練外,更新增3階段5模組相關訓練課程,以強化替代役服役役男技能;另替代役人力已納入全民國防組成體系中之民防體系一環,協助機關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機場重大基礎關鍵設施及防災演習等民防任務整備工作,以強化替代役服役技能,達賦予全社會防衛韌性之任務。

Q3:114年起實施役別為何? 

替代役制度實施按兵役法規定,以優先滿足國防兵員補充為原則,為配合國防軍事需要,覈實推估替代役人力,爰114年替代役實施役別為民防役、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特殊專長:外交、文化、體育、原鄉發展)及研發替代役,從事民防勤務、社福照護、災害防救、特殊專長及產業發展等勤務,以持續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未來仍將在國防優先下,適時調整替代役實施方向及員額。

Q4:114年役男申請服公共行政役,應符合專長資格條件為何? 

延續替代役制度實施政策,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以外交、文化、體育及原鄉發展申請服替代役,列入公共行政役範疇,特殊專長資格包括外交(駐外醫療、專業技術及海外僑校教學)、文化(含電競、圍棋、文化獎項)、體育(國家儲備選手)及原鄉發展,期讓役男專才專用,適才適所。

Q5:114年各機關替代役人力短缺問題如何因應? 

本規劃係為配合國防軍事需要,覈實推估替代役人力,已請各需用機關持續依行政院指示,避免過渡依賴替代役人力,積極規劃以委外、內部單位人力調配、運用志工協助或回歸現有人員辦理等人力替代方案檢討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