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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修正草案


  修正目的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5條第6項及志願服務法第21規定授權訂定作為申請服替代役等事項之依據。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1111229日公告略以, 941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1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準此,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追求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   配合國家兵源政策,適度調整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條件。(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配合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修正,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13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調整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申請條件,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執行政策之擬定、變革,或其他攸關人民權利事項。

  

 

 

  發表人:曾國正  連絡電話:049-2394450   發稿單位:替代役規劃科

相關附件: 113年5月2日台內役字第1131160240號公告 點我連結113年5月2日台內役字第1131160240號公告-news1_49_14496.pdf[下載檔案]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點我連結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news2_49_14496.pdf[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