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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役男接受召集之法源依據為何?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替代役備役召集種類有哪些?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替代役備役役男為何?何時除役?

一、替代役服役期滿退役者,稱為替代役備役役男。
二、役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備役役男如何納入勤務編組?

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各縣市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工作為何?

各縣市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主要任務為:
一、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儲備防救災及動員人力。
二、辦理替代役備役役男參與公益服務,關懷弱勢族群。
三、協助推動替代役現役及退役役男之家屬扶助事項。

請問替代役備役役男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發放標準為何?

備役役男召集期間津貼發放標準,規定如下:
一、薪俸津貼: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及分隊長)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三)一般替代役役男(區隊長)每日新臺幣九百元。
二、主管職務津貼:實際擔任主官(管)職務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主副食費津貼:依「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表」所定金額,按實施召集所在地區、單位及召集日數占當月日數比例發放。
四、交通費:
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一)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二)返鄉:
1、依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第一點第一款規定之標準發放。
(三)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何種情形時,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於下達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行程,不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五、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六、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上課期間。
八、現職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移民事務人員。
九、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十、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二) 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 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四) 配偶於服役中。
十一、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 擔任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 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或聘(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 經常僱用員工數於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致生影響營運之虞,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當次召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七) 具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選手身分,於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或比賽期間。
十二、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備役役男於召集期間應該向任職公司、機關或學校請什麼假?

應召集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替代役備役役男須接受之召集訓練為何?

(一) 初級救護員(EMT-1)繼續教育訓練: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接受初級救護員(EMT-1)訓練並取得證書,於退役後接受EMT-1繼續教育,以複習救護技能,延續加強其自救救人能力,成為社區機動救護站,強化國家整體緊急救護量能。
(二) 治安維護組及防災救護組訓練:按備役役男役別專長實施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疏散避難、災害應變、醫療救護、物資分配及收容安置等課程,以提升役男個人、家庭及社會的自救互助能力。
(三) 實彈射擊訓練:藉由射擊基礎、模擬射擊、應用射擊及實彈射擊等訓練,以體驗壓力情境,凝聚全民防衛意識。
(四) 城鎮韌性(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訓練:藉由參與演習,驗證備役役男支援防災救災、治安維護、醫療、收容救濟、物資配送等能力,以協助社區、企業及團體建立防救災機制。

有關替代役備役役男受演訓召集「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免除當次召集事由之認定情形為何?

一、按「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為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兵役法第43條第1項,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之情形,得免除本次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同法第43條第2項並授權訂定前揭情形之認定標準。

二、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對國家、社會負有與軍人相同應盡之責任,為兼顧替代役備役役男(下稱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之權利義務衡平,爰參考「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3條,明定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2、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3、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其中1名以上未滿7歲。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三、備役役男如有說明三以外之情形,有認定為「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之必要,請斟酌事況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個案事實並闡述處理意見,函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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