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由服勤單位提供之住宿處所至單位內服勤,交通費之核發事宜。
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由服勤單位提供之住宿處所至單位內服勤,交通費之核發事宜。
一、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亦即役男由服勤單位提供之住宿處所至單位內服勤,其所需交通工具應由服勤單位提供,如服勤單位無法提供交通工具,則發給役男交通費。又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3款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業訓練經費,由需用機關編列;其管理、住宿等經費,由服勤單位編列。」是以,請轉知所屬各服勤單位(處所),應依前揭規定為役男交通費之預算編列,並依實際情況,發給役男交通費。(內政部101年12月27日內授役管字第1010830962號函) 二、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由服勤單位提供之住宿處所至單位內服勤,其交通費之核發係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無涉,亦無行政院102年1月18日院授主預政字第1020100157號函之適用。故本案倘經貴部認定仍有核發之必要,所需經費應由各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檢討支應。(行政院102年3月27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20004596號函) 三、綜上,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由服勤單位提供之住宿處所至單位內服勤,所需交通費之核發,請由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以維護役男權益。另本年度如有暫緩發放者,請予以補發。(內政部102年4月3日內授役管字第10201499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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