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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身分別疑義


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身分別疑義

按兵役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復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與研發替代役。準此,研發替代役為現行兵役之1種。
復依上開條例第7條第2項、第4項及第5條之2規定,研發替代役役期經報請行政院於96年7月20日以院臺防字第0960033751號函核定,常備兵役期為1年以下(含1年)時,研發替代役役期均為3年;服役期間分為3階段,故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係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無論在任何服役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平衡其權利義務關係,爰同條例第6條之1第3項規定,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準此,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同時具有雙重身分,即與國家間具有「公法關係」之役男身分及與用人單位間依法具有「僱傭關係」之員工身分,惟有關其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內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內役字第10108309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