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入伍前因案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諭知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或期滿是否屬於「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刑案紀錄」之範圍。
有關替代役役男入伍前因案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諭知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或期滿是否屬於「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刑案紀錄」之範圍。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係規範遴選管理幹部之條件,積極條件中之「刑案紀錄」係指曾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合先敘明。 二、若涉刑事案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經諭知緩刑,於緩刑期滿,緩刑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無刑案紀錄。至緩刑期滿前,其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判決,仍然有效存在,應視有刑案紀錄。 三、另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自無刑案紀錄。(101年4月3日役署管字第1015004163號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