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本署業於99年4月13日修正函頒,請確實依修正規定落實執行,以免影響役男權益,衍生訴願、陳情、申訴等案件
有關「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本署業於99年4月13日修正函頒,請確實依修正規定落實執行,以免影響役男權益,衍生訴願、陳情、申訴等案件
「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施計畫」伍、實施方式,修正重點如下: 一、服勤單位針對所屬役男實施懷疑及個案檢驗時,尿液經試劑檢驗為陽性反應,計分為4種情況:(一)自認未用藥且列管者(二)自認未用藥且非列管者(三)坦承用藥且列管者(四)坦承用藥並自動請求治療,但非列管者。其後續處理方式有所不同,請詳參實施計畫。 二、役男若屬(二)自認未用藥且非列管者(指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及未曾自動請求治療者),應施以1個月之關懷期,關懷期間並得實施不定期試劑尿液篩檢及紀錄,若呈陽性反應再將尿液送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構,實施確認檢驗。 三、役男若屬(四)坦承用藥並自動請求治療,但非列管者(指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及未曾自動請求治療者),於試劑檢驗呈陽性反應時,應依重大事故通報本署,俾利轉介藥癮戒治機構治療,切勿直接將尿液送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之檢驗機構,實施確認檢驗。 四、役男若自認係因病服藥而導致尿液成陽性反應者,應請其出具就醫紀錄或相關用藥證明,併同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或指定檢驗機構確認之檢驗報告,轉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釋疑。(內政部役政署99年7月6日役署管字第09950048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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