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婚假疑義案
替代役役男申請婚假疑義案
一、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14日。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1個月內請畢。」是以,申請婚假之要件,除須依法完成婚姻登記外,其辦理結婚登記時之身分應為「替代役役男」,始能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申請婚假,合先敘明。 二、本案○員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載記100年2月8日辦理婚姻申登,惟○員於2月14日始徵集入營,渠於徵集入營前,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未符「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五條婚假之申請要件。(內政部役政署100年3月29日役署管字第10050020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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