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作業之配合事項案
有關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作業之配合事項案
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是以,服勤單位遇有役男發生重大事件經迅速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後,須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以正本傳真通報需用機關並副知本署。 二、通報替代役役男重大刑事案件時,惠請於「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內填註其犯案時間與司法處理情形(格式如附件),以利案件後續之彙整分析。有關修正後之「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格式,可逕至本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下載服務區/替代役管理類 下載使用。 三、有關役男意外事件之通報,係以役男因執行公務或意外事故導致重大傷害或死亡者為通報原則。至於每月份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之填載,則應以辦理通報之案件為統計範圍,並請需用機關依規定按時於每月15日前函送本署。(內政部役政署98年2月23日役署管字第09850014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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