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實施輪休制服勤單位之替代役役男,役期屆滿適逢輪休日,是否得提前於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後離開服勤單位疑義案
有關實施輪休制服勤單位之替代役役男,役期屆滿適逢輪休日,是否得提前於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後離開服勤單位疑義案
一、替代役役男依法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期滿退役。所謂「期滿退役」,意指服役應至法定役期最後一日之二十四時結束為止,並自翌日零時起生效退役,消失「現役」身分,由服勤單位轉發退役證明書後,離職返鄉,轉為「備役」。就實務規範面言,役男服役最後一日宜調整其勤務,控留充裕時間,以利其辦理離職(役)相關事宜;包括承辦業務、保管公物之移交、團體及個人裝備之清繳,薪餉、主副食之結算、離職教育或舉辦歡送活動等,俟翌日零時生效退役,始准離職返鄉。 二、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內授役字第○九一○○八○六九四號函頒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返鄉之時程」處理原則,同意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十二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而服勤偏遠地區或設籍於外(離)島之役男,得提前一日離開服勤單位,係基於役男返鄉交通路程及安全考量;至於同意役男於例假日前一日中午十二時以後離開服勤單位,則係顧慮多數機關(單位)例假日不上班,或無留守人員情形下,無法妥善處理役男離職相關事宜,所採權宜措施,實施輪休制之機關(單位)自不受此限。惟無論如何處理,須注意役男權益之公平,尤須提醒役男,其義務役期之終止並不因權宜措施而縮減,而服勤單位之管理責任,亦不因役男提前離職而免除。 三、為避免役男將其應放假日(如榮譽假、補休假、輪休等)集中於服役期滿前併合執行,對於屆退役男之放假(如榮譽假、補休假、輪休等),在不影響其權益狀況下,宜於役男役期屆滿之日前,先行妥適安排。一則避免役男離服役期滿尚有多日即離開服勤處所,而衍生事故造成不必要之爭議(如役男先行就業、發生事故傷亡等,其身分如何認定?保險、撫卹如何辦理等等),二則較能避免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適逢輪、補休之情事產生,而得以役期屆滿當日,於服勤處所辦理離職教育及相關離役手續,俾符法制之規範。惟若役男屆退日期適逢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為期公平一致,其退役返鄉時程,仍按「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退役返鄉之時程」處理原則之說明辦理。(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役署甄字第09200209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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