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五、六、十、十一條所訂「嘉獎」、「記功」、「申誡」、「記過」等獎懲事項之獎懲額度是否有次數上之限制案
有關「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五、六、十、十一條所訂「嘉獎」、「記功」、「申誡」、「記過」等獎懲事項之獎懲額度是否有次數上之限制案
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記功一次得抵銷記過一次」、「嘉獎三次得抵銷記過一次」。是以,嘉獎三次與記功一次之額度相當,基此立法意旨及精神,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註: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7條已於96年修正刪除,上開函釋保留「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仍予適用)(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役署管字第09100150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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