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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替代役役男或其直系(旁系)血親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役男之直系(旁系)血親死亡,可否請喪假案


有關替代役役男或其直系(旁系)血親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役男之直系(旁系)血親死亡,可否請喪假案

一、查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所列之親屬包括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均屬替代役役男之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
二、依照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及其相關釋例,役男與其直系(旁系)血親之血親關係不因役男本人或其直系(旁系)血親被收養而消滅。
三、是以,有關替代役役男或其直系(旁系)血親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役男之直系(旁系)血親死亡,得由役男檢證,並經服勤單位(處所)審核比照給予喪假。(內政部役政署97年4月2日役署管字第09750018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