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業務資訊 > 役政法規查詢

役政法規查詢

 

輕度身心障礙役男家屬若無工作,其收入可否比照社會救助法有關家庭總收入之審核規定,以臨時工資每月11,520元計列


輕度身心障礙役男家屬若無工作,其收入可否比照社會救助法有關家庭總收入之審核規定,以臨時工資每月11,520元計列

1、查「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為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條件之一,按其立法意旨,乃政府為照顧役男家屬離罹患身心障礙者所為之特別規定,係僅家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致不能工作,即得視為無工作能力,毋須援用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之審核規定。
2、換言之,對身心障礙者不論其障礙類別或程度,若財稅單位查其有所得資料或實際上有收入者,應以所得資料或實際收入計算,不宜完全比照社會救助法有關家庭總收入之審核規定辦理。
(本署97.8.25役署權字第097001419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