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度開放替代役役男利用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之原則
有限度開放替代役役男利用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之原則
為使替代役役男能利用時間充實本職學能,提高工作效能,訂定有限度開放替代役役男利用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之原則如下: 一、替代役役男如返家住宿(家庭因素)或利用其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二、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經服勤單位考核准許者,在不影響勤務工作,得於夜間備勤(公餘)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且須於夜間十時前返回住宿地點,並向管理長官報到。 三、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因任務或勤務需要,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得規劃以在營進修方式為之。(內政部91年8月5日內授役字第0910080763號函及95年6月28日內授役管字第09508301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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