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役男經複檢鑑定後,申請放棄複檢檢查案。
有關役男經複檢鑑定後,申請放棄複檢檢查案。
役男申請複檢經批准並安排複檢醫院檢查,若於複檢醫院未完成檢查,欲申請放棄者,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意旨,得於同意其申請;倘經複檢醫院依照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完成複檢,已明確顯示役男複檢時之病症嚴重程度自無放棄複檢結果之餘地,則應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以符規定。(內政部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役署徵字第0九四00九五二五一號函) (註:函釋中之徵兵檢查委員會,依101/10/31修正之徵兵規則第10條規定,修正為:徵兵檢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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