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逾19歲之未役役男已獲錄取就讀國外學校,得否受理役男以出境就學為由申請延期徵集疑義案
按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至外國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由現行19歲之年12月31日前,放寬20歲以後役男亦得申請出境就學(出國留學),明定其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採認學歷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惟仍應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者(大學以下24歲前、碩士27歲前或博士30歲前)。 有關逾19歲之未役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以出境就學(出國留學)為由申請延期徵集,查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1類別至第18類別,並無得以出境就學為由申請延期徵集之規範,惟為兼顧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法意旨及渠等赴國外就學之權益,如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者,申請出境就學,宜依照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附註六規定,本表未規定者,專案層報本部核定辦理,由本部視役男個案實際狀況審認之。(內政部103年7月17日內授役徵字第10308303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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