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替代役役男於例假日罰勤後,未經許可擅離宿所者,應否以「擅離職役」論處疑義案。
有關替代役役男於例假日罰勤後,未經許可擅離宿所者,應否以「擅離職役」論處疑義案。
﹙1﹚查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係指役男於服勤或備勤期間,未經准假擅自離開服勤單位或宿所,及逾假未歸等情形而言。又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放假,按規定完成離營手續,即可離營。是以,替代役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經服勤單位排定罰勤,而役男業依服勤單位之勤務命令,罰勤完竣,即已完成罰勤之懲處,雖未經許可自行離營,因係在非服勤或備勤之狀態期間,似僅係違反單位管理規定,尚難謂構成「擅離職役」。 ﹙2﹚邇後,服勤單位如要求役男於例假日接受罰勤,其罰勤完竣,如非有必要,宜核准役男放假離營。另如確有需要,不讓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放假離營,則請以「禁足」之懲戒方式為之。﹙內政部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內授役管字第0九五0八三0一四0號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