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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法定義務」補充規定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法定義務」補充規定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役男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所稱「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二)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者。(三)其他經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通知約談者。(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日台(九十)內役字第九0七九六一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