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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擅離職役時間計算疑義案


有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擅離職役時間計算疑義案

替代役係兵役之一種,依法定有役期,且役男於服役期間,其身分不因時間而更易,均應遵守替代役之相關法令與規定。是以,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男依法雖得採返家住宿,但其返家住宿之性質仍應視為指定處所備勤(休息)。基此,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於擅離職役之事實發生起,如尚未返回服勤單位報到,其擅離職役之狀態並未中止,故其擅離職役時間之計算,應由離役事實發生之時間起,至替代役役男返回服勤單位報到為止。(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役署管字第0九二00一四四八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