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因病、因案停役,其停役「生效日期」之起算日及回役處理等疑義案。
替代役役男因病、因案停役,其停役「生效日期」之起算日及回役處理等疑義案。
一、……………… 二、替代役役男因前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停役,其停役「生效日期」起算日,悉依主管機關核定函示之生效日期為準。 三、替代役役男因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已確定在執行,其停役「生效日期」起算日,係依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內「執行起算日期」所載之日期為「停役生效日期」。 四、……………… 五、為維護役男權益,有關回役之處理,請依本部役政署執行小組九十年八月三日內役字第九00七七九三號函示:「對符合停役要件而尚未核定停役而停役原因消滅之役男,仍請待主管機關核定停役及回役後,方可受理回役服勤事宜」。(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役字第○九一○○八○三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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