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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有關替代役役男因業務需要,可否單獨駕車執勤,如發生意外事故,其責任歸屬為何


有關替代役役男因業務需要,可否單獨駕車執勤,如發生意外事故,其責任歸屬為何

一、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替代役役男於服勤處所擔任為輔助性工作,係指由行政機關或單位之公務人員,將特定之公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協助達成行政上任務言,準此,若因輔助性工作需由役男駕駛公務車執行勤務,雖仍得規劃為輔助性勤務範疇,然須特別注意者,駕駛之勤務係危險性之工作(由一般保險公司對服內勤或從事外務是類投保人有不同適用費率可知),為免役男負擔過重之責任,宜審慎規劃。替代役役男執行駕駛勤務時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替代役役男需具有業務所需之職業駕駛執照,或給予專業訓練取得駕駛車輛類別之執照。
(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之監督及執行須盡相當之注意。
(三)確屬執行勤務之必要者為限。
二、若需役男駕駛公務車執勤,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除給予專業訓練取得駕駛車輛類別之執照外,應於服勤管理要點中明訂是項輔助性勤務,並參考公務機關「車輛管理」及「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訂定駕駛公務車輛管理應注意之事項,依規定辦理投保強制責任險,且宜另行編列經費提供該車輛執行公務時之任意責任險,以減輕役男肇事所需負擔之民事責任;惟若任意險理賠不足,申請超額部分,仍宜參酌軍方編列預算補助之。
三、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核其性質與公務車司機不同,但與同屬義務性質之常備兵較為接近,駕駛公務車輛就點而言係危險之勤務(即肇事役男須負擔高度之民刑事責任),宜盡量規劃駕駛工作為非直接勤務較妥適,以避免替代役役男從事直接或立即性危險勤務。(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役署管字第0九二0000七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