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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法規查詢

 

替代役宗教因素服社會役現役役男,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其役期變更為與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相同。


替代役宗教因素服社會役現役役男,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其役期變更為與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相同。



楊員原係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役期為二年九個月〉,現又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期:常備役體位為二年二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因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得變更原處分,爰楊員之役期應變更為二年二個月。(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九十)內役字第九0九一二六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