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第14條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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