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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須知

 

替代役徵集事項

替代役徵集事項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A.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a.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b.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c.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d.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e.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B.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60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至第14條規定為準。

2.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A.申請書。
B.調查審核表。
C.自傳。
D.理由書。
E.切結書。
F.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3.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A.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B.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C.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4.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A.服役類別區分如下::
 a.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
B.役期: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a.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b.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c.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d.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
 a.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b.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c.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d.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e.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1年6個月。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a.替代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b.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c.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

5.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A.一般替代役:請參考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https://dca.moi.gov.tw/sugsys。
B.研發替代役:請參考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http://rdss.moi.gov.tw。

6.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優先甄試之條件及順序?
A.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B.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C.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D.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7.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抽籤中籤(核定)後,因補修、延修學分未能畢業,致無法服役者,如何處理?
 役男於申請規定緩徵原因消滅期限前未畢業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畢業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再依意願申請。

8.役男經申請並錄取服一般替代役,若因繼續就學,無法入營服替代役者,如何處理?
 廢止當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得依意願再申請。

9.役男於抽籤或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前撤回,可否再次申請?
 役男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抽籤之日(含)7日前向公所切結申請撤回,若未接獲常備兵徵集令前得於下次一般替代役申請期間再提出申請。役男於核定服替代役後,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

10.役男經申請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可否放棄?
 常備役體位役男可於接獲替代役徵集令前,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並按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11.替代役役男因故無法於應徵梯次日期入營,可否辦理延期入營?
 若符合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定原因之一者,可延徵至核定日期。

12.一般替代役役男役別機關之分發?
 A.以專長資格申請之役男,以申請核定之役別機關徵服替代役。
 B.以一般資格申請者之役男,於入營後依梯次役別需求,結合役男意願及其民間、教育專長辦理甄選分發,如參加役別甄選役男同一順位超額時,以抽籤決定;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需求不足數之抽籤。
 C.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社會服務類之役別為原則。
 D.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戶籍地服役為原則。

13.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何時得退役返鄉?
 A.基於返鄉行程及安全考量,屆退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12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若役男服役或設籍於外(離)島或偏遠地區,需用機關考量交通工具或路程等因素,得視實際需要再酌許提前,惟至多以1日為限。
 B.役期屆滿當日適逢例假日時,得提前於例假日前1日中午12時後離開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