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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權益
資料維護:役政司 更新日期:115-09-09
服義務役致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費用補助
壹、資格與金額審查篇
Q1:有哪些對象符合本要點的補助資格?
答:1、身分背景:服義務役期間,因為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而導致身心障礙的退伍(役)或停役人員。
2、資格認定: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有案的身心障礙人員。
Q2:內政部的補助金額要怎麼計算?有沒有上限?
答:1、基本原則:申請人購置輔具,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福部相關法規核定補助後,其「不足的差額款項」,由內政部辦理同額補助。
2、受傷原因:「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內政部同額補助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萬元。 「因公」致身心障礙者同額補助金額不受2萬元限制。
3、總額規定:地方政府補助金額 + 內政部補助金額的總和,絕對不能超過輔具的實際購置金額。
4、本部補助金額之案例說明:
(1)「因公」致身心障礙者,購買輪椅6萬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助3萬元:
內政部可同額補助3萬元。
(2)「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購買輪椅 6 萬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助3萬元:內政部只能補助2萬元(「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內政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3)「因公」致身心障礙者,購買移位機5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3萬元:內政部只能補助2萬元 (5萬元減3萬元,補助金額不能超過實際購置金額)。
(4) 「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購買移位機6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3萬元:內政部補助2萬元(內政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貳、流程與時限篇
Q3:一個完整的輔具補助申請案,地方政府的法定審核時限是幾天?
答:1、鄉(鎮、市、區)公所:收到申請後,必須在5日內完成文件齊備性的檢視。
2、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公所陳報的案件後,必須在10日內完成輔具項目與金額的審查,並函報內政部核定。
Q4:如果申請人送來的「應備文件不齊全」,公所和縣市政府該如何處置?
答:1、鄉(鎮、市、區)公所層級:受理申請後在5日內檢視發現文件不齊,應直接退回申請人補件;文件齊備後,陳報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收到申請案後,10日內發現仍有不符規定或缺件,應退回鄉(鎮、市、區)公所通知補件。
Q5:最後的「核定結果」與「撥款」是由哪個機關負責?
答:1、由內政部負責在10日內做最終核定。 核定合格後,內政部會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地方政府,補助費用會由內政部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的金融帳戶,不經由地方政府代發。
2、核定不合格者,內政部敘明理由駁回申請並將申請文件退還申請人。
參、應備文件與實務審查篇
Q6:民眾臨櫃申請或公所審查時,應核對哪些「應備文件」?
答:公所承辦人在收件後,應確認以下6項文件是否齊備:
1、申請書正本(附表一、若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代申請委託書)。
2、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須能證明是服義務役期間因作戰/因公/因病/意外所致)。
3、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購置輔具函影本。
4、購買輔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或收據、保固卡影本等)。
5、領據正本(附表二)。
6、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Q7: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完畢、準備函報內政部時,要額外檢附什麼行政報表?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在審查完輔具項目與金額後,必須填具「支出機關分攤表」(附表三),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內政部各自的分攤金額,隨公文函報內政部核定。
Q8:如果發現申請人有虛報、詐領等不法情事,法規依據為何?該如何處理?
答:1、若發現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內政部將不予補助。
2、已經撥款補助者,內政部會撤銷核定結果函,並追繳已領的補助款項。
3、若案件涉及刑事責任,內政部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附件:
附表一 服義務役致身心障礙人員購置輔具費用補助申請書
附表二領據
附表三支出機關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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