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附件一項目三所稱「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免除當次演訓召集原因之認定標準
按114年3月17日修正召集辦法第10條第1項附件一「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項目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免除當次演訓召集原因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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