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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
P
無體位規範
糖尿病經診斷確定者。
1.糖尿病具相關併發症,致不堪服役者。2.第一型糖尿病或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1.糖尿病確定診斷之標準:(1)有糖尿病病史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診斷當時符合本備考第二款至少二目標準並附報告。(2)無糖尿病病史者,須檢查下列項目且符合至少二目標準並附報告。2.糖尿病診斷之檢查項目及標準: (1)空腹血糖值一百二十六mg/dL以上。(2)口服葡萄糖耐受試驗(OGTT)二小時後血糖值二百mg/dL以上。(3)有高血糖症狀(多尿、口渴及體重減輕),且隨機血糖值二百mg/dL以上。(4)糖化血色素值(HbA1C)六點五百分比以上。3.如果無明顯高血糖症狀,第二款各目應擇日重複檢測。4.糖尿病相關併發症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