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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甲狀腺病
P
無體位規範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1.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有併發症,致不堪服役者。2.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