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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86

  • 區分

    副甲狀腺病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A級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有併發症,致不堪服役者。
    2.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