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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83

  • 區分

    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功能正常,無須持續治療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B級

    1.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仍需持續使用藥物治療者。
    2.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 免役體位

    甲狀腺亢進導致嚴重併發症,不堪服役者。

  • 體位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等佐證資料。
    2.嚴重併發症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