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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傷或損傷
P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無功能障礙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者。
傷或損傷經治療,有功能障礙,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外傷或損傷經治療,嚴重影響功能,致不堪服役者。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
外傷或損傷所須治療時間依本標準表內相關項次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