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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壓
P
輕度高血壓。
中度高血壓經治療,無實質器官病變者。
重度高血壓經治療,無實質器官病變者。
1.中度以上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包括心臟肥大、腎病變或週邊血管病變等。2.肺動脈高血壓。
中度以上高血壓無實質器官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1.高血壓分類定義:(1)輕度高血壓:收縮壓介於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九十至九十九毫米汞柱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2)中度高血壓:收縮壓介於一百六十至一百七十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一百至一百零九毫米汞柱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者。(3)重度高血壓:收縮壓達一百八十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達一百一十毫米汞柱以上之次數,大於或等於總次數的百分之五十。2.高血壓分類百分比計算方式:血壓經多次測量後,扣除無效血壓值並依前項分類,將有效次數之收縮壓值或舒張壓值分別除以該血壓之有效總次數,以確定各類收縮壓及舒張壓次數各占總次數之百分比。3.中度及重度高血壓測量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二十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紀錄頻率:日間「六時至二十二時」每十五分鐘紀錄ㄧ次,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每三十分鐘紀錄ㄧ次,必要時得接受連續動脈血壓監測。4.心臟肥大應以心臟超音波判讀為依據。5.肺動脈高血壓:休息時經心導管檢查證實平均肺動脈壓(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大於二十毫米汞柱,心導管檢查得採認過去病史。6.有中度以上高血壓病史者,須附診斷證明書及診斷當時之血壓值。7.高血壓實質器官病變(Target Organ Damage, TOD)係指診斷當時須符合本款至少一目標準並附報告:(1)心臟:左心室肥大(心臟超音波結果顯示左心室質量指數LVMI大於一百十五g/m²或靜態心電圖顯示Sokolow-Lyon、Cornell指標達標)或心臟功能異常(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小於百分之五十或舒張功能異常)。(2)腎臟:腎功能下降(eGFR小於六十mL/min/一點七三m²或慢性腎臟病CKD第三期以上)或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UACR)三十mg/g以上。(3)腦部:曾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TIA)或影像學檢查顯示腦小血管病變、白質病變、腦出血後遺症。(4)眼睛:高血壓視網膜病變Keith-Wagener分級第三級以上(如視網膜出血、滲出、視神經乳頭水腫)。(5)血管:動脈硬化(頸動脈內膜中層厚度IMT大於零點九毫米或有明顯斑塊)或周邊動脈疾病PAD且踝肱指數ABI小於零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