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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41

  • 區分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1.骨性咬合不良或經治療,無礙咀嚼功能者。
    2.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可重建咀嚼功能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骨性咬合不良或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功能減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骨性咬合不良或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仍有咀嚼功能障礙者。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體位未定

    1.骨性咬合不良治療未滿一年者。
    2.缺牙二分之一以上,重建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咀嚼功能障礙係指僅能進食軟質或流質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