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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4

  • 區分

    良性腫瘤

  • 代號

    P

  • 常備役體位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多發神經纖維瘤治療後,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3.肝臟血管瘤經影像學檢查,直徑達五公分以上,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 體位未定

    本項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良性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