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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骨畸形或缺損
P
無體位規範
1.先天性顱骨畸形無功能障礙者。2.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無功能障礙者。
1.先天性顱骨畸形有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2.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有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2.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致不堪服役者。3.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顱骨變形或缺損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