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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87

  • 區分

    口吃或啞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有口語表達功能困擾,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口吃或啞致口語表達有顯著困難,妨礙語言功能,對日常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
    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體位未定

    無體位規範

  • 備考

    1.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2.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須提供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