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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或啞
S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有口語表達功能困擾,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無體位規範
1.口吃或啞致口語表達有顯著困難,妨礙語言功能,對日常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2.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1.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2.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須提供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