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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質性腦徵候群
S
無體位規範
器質性腦徵候群經治療,功能減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慢性器質性腦徵候群經治療,後遺症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不堪服役者。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急性器質性腦徵候群治療未滿一年者。
1.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附報告。2.不堪服役者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