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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疾病
S
無體位規範
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呼吸中止指數(AHI)逾三十,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睡眠疾病經治療,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猝睡症、週期性嗜睡症等睡眠疾病經治療,未能改善,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且持續就醫治療者。2.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呼吸中止指數(AHI)逾三十經治療,仍須每日使用單相陽壓呼吸輔助器(CPAP)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並提供證明(一年以上治療,每晚使用呼吸輔助器大於四小時日數須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睡眠疾病治療未滿一年者。
1.須由小兒神經科、神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科或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診斷。2.猝睡症及週期性嗜睡症診斷應符合國際睡眠障礙分類(ICSD)標準。3.睡眠呼吸中止症呼吸中止指數(AHI)須以睡眠多項生理檢查(Polysomnography)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