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
肌肉病變
S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四級者。
無體位規範
1.肌肉失養症、肌強直症或遺傳性肌肉疾病等經治療,造成肌肉力量分級第三級以下,且須持續治療者。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肌肉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1.須經複檢醫院神經科或小兒神經科醫師診斷。2.肌肉力量依本標準表第175項次「周邊神經病變」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