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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8

  • 區分

    肌肉病變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四級者。

  • 替代役體位B級

    無體位規範

  • 免役體位

    1.肌肉失養症、肌強直症或遺傳性肌肉疾病等經治療,造成肌肉力量分級第三級以下,且須持續治療者。
    2.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肌肉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

    1.須經複檢醫院神經科或小兒神經科醫師診斷。
    2.肌肉力量依本標準表第175項次「周邊神經病變」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