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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腦損傷
S
顱腦損傷經治療,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無體位規範
1.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2.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1.顱腦損傷經顱骨切除術,顱骨缺損者。2.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明顯動作遲滯、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或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助者。3.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