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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次

    177

  • 區分

    顱腦損傷

  • 代號

    S

  • 常備役體位

    顱腦損傷經治療,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體位A級

    無體位規範

  • 替代役體位B級

    1.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2.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體位

    1.顱腦損傷經顱骨切除術,顱骨缺損者。
    2.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明顯動作遲滯、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或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助者。
    3.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體位未定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考